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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属机关文明单位和 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8

(湘直发[201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省直机关文明建设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湖南省文明创建工作的有关评选和管理办法,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是省直机关综合性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效果显著,工作实绩和经济、社会效益居省直机关或省内同行业前列,能够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的单位。
第三条  凡党组织关系或工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管理的省直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及以上部门、单位所属二、三级单位中具有独立法人(或委托法人)资格的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下同),根据省文明办规定文明创建纳入省直机关管理范围的金融、证券、保险机构,都可纳入省直机关文明创建工作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  文明创建工作
第四条  文明创建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为中心,以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重点,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公民为根本任务,以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为重要载体,全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开创富民强省新局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生活。
第五条  文明创建工作在各级党组织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发展规划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着力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群众组织有力配合,单位社区相互协作的格局。
第六条  文明创建工作要有切实可行的年度、届期规划,并由干部职工讨论通过,使规划成为共同的愿景和目标;要量化创建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处(科)室、各个岗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业务和行政工作一同考核;要从基础抓起,广泛开展文明处(科)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小区等评选活动。
第七条  文明创建工作要始终坚持重在建设,切实做到全面建设、全力推进、全员参与。要加大工作力度,深化创建内容,确保创建质量,求得重点突破,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依法治理、增强社会诚信、弘扬先进文化的实践中发挥作用。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勤政廉政,核心作用好
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开拓创新,领导科学发展、促进单位和谐能力强。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规范有效,“述学、考学、督学”工作贯穿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率先垂范,自觉加强作风建设,亲民爱民,基层单位和群众口碑好。把文明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分析、督促落实;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积极抓好分管领域的创建工作,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业务工作和经济社会效益领先,工作实绩好
围绕省委、省政府促进科学跨越、推进富民强省的工作大局,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党政机关坚持依法、民主、科学行政,文明公正执法,廉洁高效办事,基层单位和群众满意度高,业务工作处于全省或同行业前列。企业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主动调整产业结构,切实转变发展方式,科学管理,依法经营,热情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处于全省或同行业前列。
(三)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推进,整体形象好
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企业)活动,形成了单位全员学习,党员干部职工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把党建工作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活动,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党员干部形成了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良好风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引领,认真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干部职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素质不断提高。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以家庭为基础,以单位为依托,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认真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双联”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四)创建工作扎实深入,活动效果好
文明创建工作做到了党政领导齐抓共管,工、青、妇等组织积极配合,干部职工全员参与;有可行的工作规划,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有稳定的阵地载体,有足够的活动经费,有齐全的资料记录。坚持加大硬件建设投入,实施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工程,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和文体娱乐场所设施。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污染和能耗控制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广泛开展文明处(科)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文明家庭、文明楼院和青年文明号等各种形式的主题创建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促进干部职工身心健康。努力探索创新,建设富有特色的机关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积极参加所在社区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五)党纪政纪法治教育不断加强,遵纪守法好
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把廉政教育列入干部职工教育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党纪政纪。认真贯彻落实普法规划,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有力、保障到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依法经营。无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偷税漏税、行贿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问题,无商业贿赂案件和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无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
(六)内部管理井然有序,综合治理好
建立了完善的财务、人事、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档案资料保存齐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政务公开,推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重视信访工作,积极应对、化解矛盾,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无社会治安和刑事案件;无重大失密、泄密、工伤、火灾、医疗、交通等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上述评选条件采用百分制方法(见《湖南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评分细则》,附后)计分,对申报文明单位进行考核审查。
第九条  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评选条件:
文明标兵单位在获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业绩突出,居省直机关或者本系统最前列,并在全国产生积极影响。
(二)创新成果公认,创造过对省直机关或者全省有借鉴意义的文明创建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第四章  申报、评选、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据评选条件,建立竞争机制,坚持优中选优。评选工作采取单位自愿申报和上级组织择优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验收和日常工作相结合,省直机关公示和征求驻地有关部门意见相结合等方法,确保把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评选出来。
第十一条  开展文明创建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根据评分细则自评符合条件者,可提出书面申报。厅局级单位直接向省直机关文明办申报。厅局级单位所属二、三级单位逐级向上级主管单位申报,由主管厅局级单位向省直机关文明办推荐申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由归口管理其组织关系的上级党组织向省直机关文明办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厅局级单位党组(党委)对提出申报的下属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在广泛征求干部职工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省直机关文明办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由省直机关文明办具体组织考核。考核程序包括初审和现场检查验收。初审主要是审阅申报材料、查阅日常工作台账、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明查暗访等。现场检查验收主要是听取汇报、查看文明创建环境设施、查阅文明创建工作原始资料、职工调查问卷等。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经考核后,由省直机关文明办提出建议名单,提交省直机关文明委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报省直机关工委会研究批准。
第十五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奖励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实施。省直机关工委对评选出来的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进行表彰。同时,届期内的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每年可以给予干部职工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从各部门、单位行政事业包干经费中列支,奖励金额继续执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文明办是省直机关文明委的工作机构,与省直机关工委宣传部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省直机关开展文明创建工作,总结推介创建工作经验,承办评选、复查、表彰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以及建立文明单位管理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省直机关工委的意见向省文明办推荐申报并协助省文明办管理省直机关的省级、国家级文明单位。
第十七条  各厅局级单位要建立和及时调整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小组),并设立文明办,安排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本部门、单位及直属单位的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如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变动,应及时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备案。原建制撤销、重组、分立、合并的,主管单位要及时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建制撤销的其获得的荣誉称号自动终止;重组、分立、合并的,省直机关文明办复查后,酌情予以重新认定或决定终止其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实行届期制,动态管理,每届两年。被评选表彰后,可保持荣誉称号三届。三届之内,由省直机关文明办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的,由省直机关文明办提交省直机关文明委审议后,报省直机关工委会予以确认;三届之后,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其荣誉奖牌可存放于本单位,并可直接参与下一届同一荣誉称号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获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在届期内可申报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特别突出的也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获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在届期内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申报全国、省级文明(标兵)单位,按照《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和省文明办有关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凡经职能部门认定,存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所列问题的,采取诫勉谈话、黄牌警告、撤销荣誉称号三种方式予以处罚。职能部门尚未结案的,暂缓享受奖励待遇,暂缓复查确认;职能部门结案后认定没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所列问题的,可以补发未发放的奖励,复查确认合格。给予黄牌警告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当年不得享受奖励待遇;一年后,经过认真整改,复查符合条件的,撤销黄牌警告,恢复荣誉称号。撤销荣誉称号的,从公布之日起,将文明单位的奖牌上交省直机关文明办,不再享受奖励待遇。
第二十二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2人以下因某种原因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含)以下处分的。
(二)企事业单位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群众对产品和服务质量投诉率高的;机关因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廉政意识下降,在作风评议中批评意见较多的。
(三)干部职工中有参与公共场所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婚丧事大操大办等问题,但情节轻微,免于治安和法律处罚,单位及时进行查处,给予当事人党内严重警告(含)以下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含)以下处分的。
(四)文明创建工作未根据形势及时调整工作机构和人员、修订工作规划和方案,创建活动处于停滞状态,或不参加上级职能部门组织的创建活动,工作造成脱节的。
(五)不重视党的建设和工、青、妇工作,上级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完成的。
(六)发生两次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损失的。
(七)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出现滑坡,受到相关部门和所在街道公开批评、检查不达标的。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2人以下因违纪、失职等原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当事人调入不足半年且不是因为在新调入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或当事人因组织关系和工作关系随挂职外派等转出而不是因为在本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不在此列。
(二)因经营不善或管理疏漏,工作实绩、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大幅下降的,或因执法、行政过错造成后果,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群众反映强烈,被媒体曝光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受到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偷税漏税、进行商业贿赂、不诚信经营,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干部职工中因各种原因,中层干部或列入同级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2人(100人以上的单位3人)以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党纪处分、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的,或普通员工4人(100人以上的单位5人)以下受到留党察看(含)以上党纪处分、行政开除处分的。当事人调入不足半年且不是因为在新调入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或当事人因组织关系和工作关系随挂职外派等转出而不是因为在本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不在此列。
(五)干部职工中因各种原因,中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1人(100人以上的单位2人)以下,或普通员工2人(100人以上的单位3人)以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当事人调入不足半年且不是因为在新调入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或当事人因组织关系和工作关系随挂职外派等转出而不是因为在本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不在此列。
(六)发生失(泄)密或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受到行政处罚,但未造成较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七)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退步较快,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八)一年内被两次诫勉谈话,半年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四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党纪处分、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调入不足半年且不是因为在新调入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或当事人因组织关系和工作关系随挂职外派等转出而不是因为在本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不在此列。
(二)因经营不善或管理混乱,工作实绩、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作风、服务质量严重下降,由盈利转为亏损的,或作风评议反馈意见后整改不到位的,或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被“一票否决”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六)干部职工中,中层干部3人以上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的,或普通员工4人以上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的,或发生窝案、串案的。当事人调入不足半年且不是因为在新调入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或当事人因组织关系和工作关系随挂职外派等转出而不是因为在本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不在此列。
(七)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搞欺蒙拐骗,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受到法律处罚的。
(八)忽视环境建设,脏、乱、差严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受到严厉处罚的。
(九)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五条  对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的处罚,由省直机关文明办提出建议,提交省直机关文明委审议,报省直机关工委会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系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4年印发的《湖南省直属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湘直发[2004]8号)同时停止执行。2004届及以前所获得的“湖南省直属机关文明单位”、“湖南省直属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自然消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直机关文明办负责解释。
 

湖南省直属机关文明单位和 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

(湘直发[201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省直机关文明建设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湖南省文明创建工作的有关评选和管理办法,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是省直机关综合性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效果显著,工作实绩和经济、社会效益居省直机关或省内同行业前列,能够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的单位。
第三条  凡党组织关系或工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管理的省直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及以上部门、单位所属二、三级单位中具有独立法人(或委托法人)资格的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下同),根据省文明办规定文明创建纳入省直机关管理范围的金融、证券、保险机构,都可纳入省直机关文明创建工作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  文明创建工作
第四条  文明创建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为中心,以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重点,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公民为根本任务,以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为重要载体,全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开创富民强省新局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生活。
第五条  文明创建工作在各级党组织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发展规划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着力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群众组织有力配合,单位社区相互协作的格局。
第六条  文明创建工作要有切实可行的年度、届期规划,并由干部职工讨论通过,使规划成为共同的愿景和目标;要量化创建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处(科)室、各个岗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业务和行政工作一同考核;要从基础抓起,广泛开展文明处(科)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小区等评选活动。
第七条  文明创建工作要始终坚持重在建设,切实做到全面建设、全力推进、全员参与。要加大工作力度,深化创建内容,确保创建质量,求得重点突破,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依法治理、增强社会诚信、弘扬先进文化的实践中发挥作用。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勤政廉政,核心作用好
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开拓创新,领导科学发展、促进单位和谐能力强。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规范有效,“述学、考学、督学”工作贯穿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率先垂范,自觉加强作风建设,亲民爱民,基层单位和群众口碑好。把文明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分析、督促落实;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积极抓好分管领域的创建工作,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业务工作和经济社会效益领先,工作实绩好
围绕省委、省政府促进科学跨越、推进富民强省的工作大局,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党政机关坚持依法、民主、科学行政,文明公正执法,廉洁高效办事,基层单位和群众满意度高,业务工作处于全省或同行业前列。企业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主动调整产业结构,切实转变发展方式,科学管理,依法经营,热情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处于全省或同行业前列。
(三)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推进,整体形象好
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企业)活动,形成了单位全员学习,党员干部职工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把党建工作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活动,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党员干部形成了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良好风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引领,认真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干部职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素质不断提高。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以家庭为基础,以单位为依托,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认真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双联”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四)创建工作扎实深入,活动效果好
文明创建工作做到了党政领导齐抓共管,工、青、妇等组织积极配合,干部职工全员参与;有可行的工作规划,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有稳定的阵地载体,有足够的活动经费,有齐全的资料记录。坚持加大硬件建设投入,实施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工程,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和文体娱乐场所设施。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污染和能耗控制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广泛开展文明处(科)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文明家庭、文明楼院和青年文明号等各种形式的主题创建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促进干部职工身心健康。努力探索创新,建设富有特色的机关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积极参加所在社区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五)党纪政纪法治教育不断加强,遵纪守法好
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把廉政教育列入干部职工教育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党纪政纪。认真贯彻落实普法规划,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有力、保障到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依法经营。无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偷税漏税、行贿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问题,无商业贿赂案件和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无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
(六)内部管理井然有序,综合治理好
建立了完善的财务、人事、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档案资料保存齐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政务公开,推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重视信访工作,积极应对、化解矛盾,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无社会治安和刑事案件;无重大失密、泄密、工伤、火灾、医疗、交通等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上述评选条件采用百分制方法(见《湖南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评分细则》,附后)计分,对申报文明单位进行考核审查。
第九条  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评选条件:
文明标兵单位在获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业绩突出,居省直机关或者本系统最前列,并在全国产生积极影响。
(二)创新成果公认,创造过对省直机关或者全省有借鉴意义的文明创建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第四章  申报、评选、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据评选条件,建立竞争机制,坚持优中选优。评选工作采取单位自愿申报和上级组织择优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验收和日常工作相结合,省直机关公示和征求驻地有关部门意见相结合等方法,确保把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评选出来。
第十一条  开展文明创建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根据评分细则自评符合条件者,可提出书面申报。厅局级单位直接向省直机关文明办申报。厅局级单位所属二、三级单位逐级向上级主管单位申报,由主管厅局级单位向省直机关文明办推荐申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由归口管理其组织关系的上级党组织向省直机关文明办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厅局级单位党组(党委)对提出申报的下属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在广泛征求干部职工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省直机关文明办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由省直机关文明办具体组织考核。考核程序包括初审和现场检查验收。初审主要是审阅申报材料、查阅日常工作台账、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明查暗访等。现场检查验收主要是听取汇报、查看文明创建环境设施、查阅文明创建工作原始资料、职工调查问卷等。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经考核后,由省直机关文明办提出建议名单,提交省直机关文明委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报省直机关工委会研究批准。
第十五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奖励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实施。省直机关工委对评选出来的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进行表彰。同时,届期内的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每年可以给予干部职工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从各部门、单位行政事业包干经费中列支,奖励金额继续执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文明办是省直机关文明委的工作机构,与省直机关工委宣传部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省直机关开展文明创建工作,总结推介创建工作经验,承办评选、复查、表彰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以及建立文明单位管理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省直机关工委的意见向省文明办推荐申报并协助省文明办管理省直机关的省级、国家级文明单位。
第十七条  各厅局级单位要建立和及时调整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小组),并设立文明办,安排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本部门、单位及直属单位的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如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变动,应及时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备案。原建制撤销、重组、分立、合并的,主管单位要及时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建制撤销的其获得的荣誉称号自动终止;重组、分立、合并的,省直机关文明办复查后,酌情予以重新认定或决定终止其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实行届期制,动态管理,每届两年。被评选表彰后,可保持荣誉称号三届。三届之内,由省直机关文明办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的,由省直机关文明办提交省直机关文明委审议后,报省直机关工委会予以确认;三届之后,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其荣誉奖牌可存放于本单位,并可直接参与下一届同一荣誉称号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获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在届期内可申报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特别突出的也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获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在届期内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申报全国、省级文明(标兵)单位,按照《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和省文明办有关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凡经职能部门认定,存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所列问题的,采取诫勉谈话、黄牌警告、撤销荣誉称号三种方式予以处罚。职能部门尚未结案的,暂缓享受奖励待遇,暂缓复查确认;职能部门结案后认定没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所列问题的,可以补发未发放的奖励,复查确认合格。给予黄牌警告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当年不得享受奖励待遇;一年后,经过认真整改,复查符合条件的,撤销黄牌警告,恢复荣誉称号。撤销荣誉称号的,从公布之日起,将文明单位的奖牌上交省直机关文明办,不再享受奖励待遇。
第二十二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2人以下因某种原因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含)以下处分的。
(二)企事业单位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群众对产品和服务质量投诉率高的;机关因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廉政意识下降,在作风评议中批评意见较多的。
(三)干部职工中有参与公共场所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婚丧事大操大办等问题,但情节轻微,免于治安和法律处罚,单位及时进行查处,给予当事人党内严重警告(含)以下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含)以下处分的。
(四)文明创建工作未根据形势及时调整工作机构和人员、修订工作规划和方案,创建活动处于停滞状态,或不参加上级职能部门组织的创建活动,工作造成脱节的。
(五)不重视党的建设和工、青、妇工作,上级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完成的。
(六)发生两次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损失的。
(七)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出现滑坡,受到相关部门和所在街道公开批评、检查不达标的。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2人以下因违纪、失职等原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当事人调入不足半年且不是因为在新调入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或当事人因组织关系和工作关系随挂职外派等转出而不是因为在本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不在此列。
(二)因经营不善或管理疏漏,工作实绩、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大幅下降的,或因执法、行政过错造成后果,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群众反映强烈,被媒体曝光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受到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偷税漏税、进行商业贿赂、不诚信经营,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干部职工中因各种原因,中层干部或列入同级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2人(100人以上的单位3人)以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党纪处分、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的,或普通员工4人(100人以上的单位5人)以下受到留党察看(含)以上党纪处分、行政开除处分的。当事人调入不足半年且不是因为在新调入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或当事人因组织关系和工作关系随挂职外派等转出而不是因为在本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不在此列。
(五)干部职工中因各种原因,中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1人(100人以上的单位2人)以下,或普通员工2人(100人以上的单位3人)以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当事人调入不足半年且不是因为在新调入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或当事人因组织关系和工作关系随挂职外派等转出而不是因为在本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不在此列。
(六)发生失(泄)密或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受到行政处罚,但未造成较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七)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退步较快,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八)一年内被两次诫勉谈话,半年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四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党纪处分、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调入不足半年且不是因为在新调入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或当事人因组织关系和工作关系随挂职外派等转出而不是因为在本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不在此列。
(二)因经营不善或管理混乱,工作实绩、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作风、服务质量严重下降,由盈利转为亏损的,或作风评议反馈意见后整改不到位的,或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被“一票否决”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六)干部职工中,中层干部3人以上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的,或普通员工4人以上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的,或发生窝案、串案的。当事人调入不足半年且不是因为在新调入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或当事人因组织关系和工作关系随挂职外派等转出而不是因为在本单位期间行为所受处分的,不在此列。
(七)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搞欺蒙拐骗,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受到法律处罚的。
(八)忽视环境建设,脏、乱、差严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受到严厉处罚的。
(九)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五条  对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的处罚,由省直机关文明办提出建议,提交省直机关文明委审议,报省直机关工委会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系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4年印发的《湖南省直属机关文明单位和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湘直发[2004]8号)同时停止执行。2004届及以前所获得的“湖南省直属机关文明单位”、“湖南省直属机关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自然消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直机关文明办负责解释。